甘肅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甘肅省高等學校章程
核準工作規程》的通知
甘教高[2014]37號
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核準與實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廳〔2014〕2號)精神,做好我省省屬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特制定《甘肅省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教育廳
附件:
甘肅省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保障甘肅省屬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工作順利開展,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校章程核準的程序與要求,根據《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以及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章程的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教育廳成立甘肅省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章程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負責對章程核準稿的合法性、適當性、規范性以及制定程序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教育廳高等教育處,負責受理全省省屬高等學校章程核準申請、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與章程審核的組織工作。
第三條 甘肅省高等學校章程完成校內起草、征求意見、校內審定等相關程序后,應以學校文件形式,正式報送教育廳申請核準。文件名稱一般為《××大學關于申請核準〈××大學章程〉的報告》。省直部門、市州和企業所屬高等學校申報材料應當包含主管部門的意見。報送材料應一式30份,同時將電子版文件報送教育廳高等教育處指定郵箱:443105039@qq.com。
申請核準報告文件附件包括:
1.《××大學章程(核準稿)》。
2.《××大學章程(核準稿)》起草說明。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章程核準稿起草的過程(包括:校內外征求意見的情況,有關意見的采納和反饋情況等)、章程核準稿的主要內容及其說明、章程特色,以及有關制度創新或者辦學自主權改革重大問題的說明等。
第四條 報送教育廳的章程由高等教育處進行形式審查后,將相關材料送至工作小組成員進行章程核準的初審。
各高等學校應將上述材料同時報送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和省政府法制辦等六部門征求意見。
第五條 高等教育處組織召開工作小組暨六部門意見反饋會,由各工作小組成員和六部門對章程核準稿提出評議意見。章程核準稿中如存在與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直接抵觸的規定,學校必須修改;對章程核準稿章節結構、內容提出的建設性意見,供學校參考。
第六條 經修改后的章程核準稿提交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審議采取會議審議的方式進行,并形成“予以核準”、“修訂后核準”或“修訂后重新申報”的審議意見。
委員會召開會議集中審議高等學校章程時,被審議的高等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做出說明、回應提問。
第七條 會議對提請核準的高等學校章程原則同意但提出修改意見的,高等學校應逐條予以回應或作出修改。高等學校再次修改后的章程核準稿,由高等教育處按程序提交教育廳廳務會審議。
第八條 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后,由教育廳廳長簽發《甘肅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予以發布。
《甘肅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第××號)按照高等學校章程核準通過的時間和工作安排的順序編號。核準書的文書格式、內容、編號和發布范圍等,由教育廳高等教育處負責。
第九條 省屬普通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廳核準,其中本科層次高等學校章程經核準后,由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條 高等學校章程核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如確需修改,應按照章程制定和核準相關程序辦理后,重新印發章程核準書予以公布。
抄送: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政府法制辦,廳內各相關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