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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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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定西師范高等??茖W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來源: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08日 瀏覽次數:

    關于印發定西師范高等??茖W校

    學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學校各處(室)、院(系、館、中心):

    定西師范高等??茖W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已經1127日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貫徹落實。

     

    附件:定西師范高等??茖W校學術委員會章程

     

     

    定西師范高等??茖W校

    2014124

    附件:

     

    定西師范高等??茖W校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我校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第35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茖W發展。

    第二章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包括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教授(包括副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 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79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院(系)設立學術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專門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設副主任委員2名,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各院系學術分委員會參照設置。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掛靠科研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蛘邔W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蛘邔W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一、學科專業建設委員會

    負責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的專門機構,對學校學科建設和專業建設有關問題進行審議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科專業發展規劃,審議學術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的科研規劃;

    (二)審定學科專業設置方案及申請設置的學科專業論證報告;

    (三)審定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

    (四)審定重點學科專業建設方案及學科專業資源配置方案;

    (五)其他需要學科專業建設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二、教學工作委員會

    負責學校教育教學事務的專門機構,對學校教學工作有關問題進行審議、評議、指導、監督和咨詢。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人才培養與提高教學質量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定人才培養方案;

    (三)審定課程標準,指導課程建設;

    (四)領導教學質量保證體系的建設與實施;

    (五)負責學生畢業資格審查;

    (六)其他需要教學工作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三、教師職務評聘委員會

    負責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聘任的專門機構,根據相關條件和規則,開展專業技術教師職務的評審和聘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聘任的相關工作條例;

    (二)審定學科評議組的專家組成和相關規則;

    (三)審定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審和推薦意見;

    (四)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其他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四、學術評價委員會

    負責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教師學術水平評價的專門機構,對涉及學校、教師學術水平的相關問題進行審議、評價。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術評價的制度文件;

    (二)對學校人才引進、人才推薦等活動中的相關教師進行學術水平評價;

    (三)審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審定學術著作的資助出版,申請教材的征訂,校本教材的評價、出版和使用;

    (五)需要學術評價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項。

    五、學術風氣建設委員會

    負責學校學術道德建設的專門機構,對涉及學校的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等學術道德相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審議。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學術風氣建設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的制度文件;

    (二)評估學校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開展學術風氣建設的宣傳;

    (三)對學術失范的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向學校提出處理意見;

    (四)需要學術風氣建設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項。

    六、學術仲裁委員會

    負責學校學術仲裁的專門機構,對因學術問題產生的相關糾紛進行調查、評議和仲裁,其主要職責是:

    (一)調查、評議和仲裁校內外學術糾紛;

    (二)調查、評議和仲裁知識產權糾紛;

    (三)調查、評議和仲裁因學術問題導致的師生處理糾紛;

    (四)需要學術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事項。

    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可增設相關的專業委員會。

    第四章 運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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